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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据事实判定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23-05-09 06:29:31

案情简介


(相关资料图)

2022年6月初,25岁的小李在微信朋友圈了解到A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网约车驾驶员。他参加面试后,成为该公司的网约车驾驶员。在小李缴纳了2万元的车辆保证金后,公司将运营的一辆汽车交由小李驾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11月,小李和公司发生争执,后小李离职,并要求公司退还车辆保证金,被公司拒绝。2022年12月,小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车辆保证金。

公司提出,车辆保证金是公司替这辆车的实际车主老李收取的,小李是车主老李聘请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李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还提交了一份车主老李和小李签订的驾驶员聘用协议。

小李认可与老李签订过聘用协议,但提出,双方并无实际的雇佣关系:自己的工资由公司支付,工作时间需到公司办公室上班,或者按照公司安排的派单路线跑车;途中产生的过路费、充电费、维修费等,凭发票回公司报销;公司按照“基本工资+业务提成”的模式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自己还需要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小李提交了工资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仲裁委根据上述证据还查明,A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许可证。

处理结果

通过仲裁员向双方释法,A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了小李车辆保证金,双方达成和解。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关于车辆保证金的争议如何处理,关键还是要看驾驶员和网约车运营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仲裁受理案件范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应当受理,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财物,车辆保证金应该退还小李。

案件评析

在新就业形态下,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合作运营方式,用工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还是没有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事实优先”的原则,以双方实际发生的用工或者合作情况来综合评判。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依据的是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即从双方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是否形成持续、稳定的组织隶属关系,是否具有紧密的经济从属关系等来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小李、老李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小李也认可与老李签订过驾驶员聘用协议,也就是说小李和老李应该是雇佣关系。但小李和老李并无实际的依附关系。A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小李也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公民,双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小李担任驾驶员后,需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根据工作情况获得工资,也就是公司规章制度适用于小李,小李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A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许可证,也就是小李从事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工作就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情形,仲裁委认为,小李和A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小李收取车辆保证金是违法行为,应当退还。

延伸思考

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人员和平台运营企业合作方式多种多样,用工方式也多种多样。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该坚持“事实优先”的原则,透过现象看本质来综合评判,而不能因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和第三方签订了各种协议等的表面现象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否则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云南省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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